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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店广告宣传汗蒸的好处降低血糖、胆固醇等违法吗?

发布日期:2023/2/5 阅读量:11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处罚〔2022〕110102号



   当事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6MA1NQXL13N

   经营者:许鹏飞

   经营场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山街777号

   经营范围:足浴、洗浴、汗蒸、棋牌、按摩服务;食品经营;住所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党少勇,男,职务:当事人之店内负责人

   2022年1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信1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在微信公众号“雅韵沐足温泉汗蒸”中发布违法广告,请求我局查处。2022年1月17日,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山街777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微信备案公众号(名称:雅韵沐足温泉汗蒸)中发现有“汗蒸的好处增强身体基础代谢降低血糖、胆固醇等...盐疗汗蒸房......来帮助病人改善呼吸、加速身体康复、增强营养吸收和保健”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鉴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现查明:当事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许鹏飞)为一家从事足浴、洗浴、汗蒸、棋牌、按摩服务的单位。为了提高知名度并宣传产品及服务,当事人委托羊立伟制作相关宣传内容并于2018年12月4日起在微信备案公众号(微信号:yayunmuzu888888,账号主体: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上发布含有“汗蒸的好处增强身体基础代谢降低血糖、胆固醇等...盐疗汗蒸房......来帮助病人改善呼吸、加速身体康复、增强营养吸收和保健”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上述涉及疾病治疗用语及使用医疗用语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亦无法证明发布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截止案发,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阅读点击量为5339次。接我局执法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对微信备案公众号中发布的违法内容进行了删除并整改。经统计,当事人制作、设计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内容的费用共计12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我局收到举报信1份及相关附件材料,系本案的来源;二、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在当事人微信备案公众号提取的当事人发布违法内容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事实;三、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由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由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备案公众号整改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四、由当事人提供的在微信备案公众号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单据、微信认证费用、情况说明及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备案公众号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制作费用的情况。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吴市监罚告字〔2022〕G010068号的《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在微信备案公众号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用语、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对其广告发布行为及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当事人在未有相关依据且无法证实发布内容真实性的前提下,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内容,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加强对广告宣传行为监管,规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对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同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也有深刻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2482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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