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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发布日期:2024/9/22 阅读量:12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_____性别:__民族___出生日期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定代表人:苗圩;职务:部长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购买的大众速腾汽车,投入使用后该批次汽车发生多起后悬挂断裂情况,引起车主强烈的不安全感。2014年10月15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承认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存在“在行使中失去操控”的危险,但补救措施是“在受影响的车辆的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
       原告的车辆即在召回车辆范围内,作为车主,原告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15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其他车主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被告有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故而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对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被告以车辆悬架型式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而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在驳回决定书中同样提及产品符合准入许可要求,说明其对隐患车辆有审批的职责,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悬架型式的缺陷同样影响到车辆的质量。
       被告作为审批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市场准入审批职责,致使大批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流入市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年   月    日
 
附: 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4、工信部信息公开答复复印件一份;
5、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授权委托书一份;
7、推选代表人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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