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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角 | 关于妨碍执行的处罚措施(上)

发布日期:2024/9/20 阅读量:1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在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仍然固执地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妨碍或躲避法院的执行。对此,法律规定了诸多处罚措施,从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根据法律规定,讨论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以及适用条件。

根据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量指导性文件,我们总结出:法院针对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实施六大处罚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适用的情形有:(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2)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3)拒绝报告财产情况;(4)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5)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擅自处分担保财产;(6)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二、纳入失信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此,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

三、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做出《限制消费令》;法院审查限制消费申请时,考虑的因素: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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