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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律师:我被网友诽谤了,该如何取证?

发布日期:2024/9/20 阅读量: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由于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隐私的保护,使得网络诽谤发帖人具有隐匿性,如果没有一定技术手段,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往往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发布信息的IP地址、上网终端归属、网上活动记录等。所以,即使被害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人格及名誉受到损害,也很难有足够的证据寻求司法救济。那么,当人们遭遇来自虚拟世界的不法侵害——遭遇诽谤或辱骂等网络暴力时,又应当如何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能够提供遭遇网络诽谤的基本事实,就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由公权力介入利用刑侦手段收集证据。

02.通过摄影器材拍摄保留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报案人可以使用有记载拍摄时间的摄影器械,在不同时间段连续拍摄数次记载电脑上诽谤文章的浏览次数及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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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被害人可以选择公证机构保全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书可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难得的维权手段。公证处经核实情况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对页面显示的在朋友圈或者网站里发表的包含诽谤文章的发帖时间及其阅读人数等内容进行截图和拍照,并出具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即使其后侵权人删除了帖子也不受影响。

04.通过发送律师函收集首发者信息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向发布诽谤图文的网络平台索要诽谤网页的首发者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5.结语

网络是一个信息集散中心,在这里,你可以听闻无数的奇闻异事;网络是一本翻不尽的百科全书,在这里,你可以获得无限的知识;网络是一个巨大的树洞,在这里,你可以自由的发泄自己的情绪;同时,网络也是一面放大镜,在这里,任何人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稍有不慎,还容易引发他人对自己的“网暴”行为。所以,我们在畅游网络的同时,也应该及时的了解其背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样,在遭遇来自网络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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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涉及法律法规《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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