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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态所需牌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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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态所需牌照资质
证照名称
颁发部门
证照介绍
1
增值电信业务牌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
1)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俗称EDI许可证。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根据《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2) B25 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俗称ICP证。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25类信息服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发布实施),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注: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实务中一般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该牌照。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6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因此,互联网平台与“主播”签约,构成演出经纪机构,由“主播”在“直播间”从事直播活动,属于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 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其中中国合营者投资比应不低于51%。条例禁止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以及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7
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关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因此,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已对外资放开,非金融机构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支付服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子项目前只有三类:(1)网络支付(含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含单项的预付卡受理);(3)银行卡收单。如果不从事这类业务,则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本质是针对有“发出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行为的支付机构,如果一个技术服务商只是把《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机构的接口整合在一起、自己作为支付指令的传递方、不参与资金的转移和清算环节,应不需要取得支付牌照。即,如果只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的整合服务,也就是向用户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接口用于支付(如,各类小网站或者小app的开发者),则不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销售自营商品和服务,不需要支付牌照。销售第三方商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牌照
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因此,通过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也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9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2000年实施),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网络出版服务。
10
食品经营许可证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11
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46号),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自身网站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不得通过自身网站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销售处方药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非处方药品。
1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1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14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17年11月,《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规定,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法律法规虽均未对外资持股网贷平台做出任何鼓励性或限制性规定,但目前无论内资或是外资都难以取得新设小贷公司的牌照。
15
消费金融公司牌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6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一类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二类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外商投资及其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香港、澳门、台湾企业申请销售代理资格的,其投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18
拍卖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
根据《拍卖法》,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19
文物拍卖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依据《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为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20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市级旅游局(发展委员会)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指取得试点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中选择确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是外资旅行社很难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2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公安机关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2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2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6
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测绘法》,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另外,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2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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