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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的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日期:2024/9/7 阅读量:1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聚焦于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滥用诉权的认定、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以及商标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应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商标权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索引词

  • 商标权侵权
  • 滥用诉权
  • 注册商标
  • 在先权利
  • 举证责任

案件详情

本案涉及甘肃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某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某乙公司指控某甲公司使用的“花开敦煌”标识侵犯了其“敦煌”系列注册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甲公司则主张某乙公司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明知其母公司已针对某甲公司的“花开敦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仍提起本案诉讼,且未向法院披露相关无效行政事宜,构成滥用诉权。某乙公司则辩称,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在得知某甲公司答辩状后曾申请撤诉,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1. 滥用诉权的认定: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必然知晓其母公司已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事实,且某乙公司在得知某甲公司答辩状后曾申请撤诉,未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某甲公司诉讼负担,故难以认定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

  2. 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法院指出,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基于某甲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某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结合商标局对“花开敦煌”商标认定无效的结论,难以认定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

  3. 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因某乙公司起诉而造成的损失并无直接关系,故未支持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滥用诉权的认定、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以及商标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商标权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1. 滥用诉权的认定: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确保诉讼权利不被滥用。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某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背景、申请撤诉的行为以及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2. 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法院在处理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时,充分考虑了商标的近似性、商标局对商标无效宣告的认定等因素,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某甲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某乙公司起诉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

总体而言,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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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权侵权 滥用诉权 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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