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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一款合格的仲裁条款

发布日期:2024/9/2 阅读量:1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如何起草一款合格的仲裁条款序言随着近年来商事仲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商事仲裁保密、高效的优势,在商事合同中将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为仲裁。仲裁条款作为争议双方进入仲裁程序的入场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中国大陆主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均同意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就仲裁程序事项等另行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意思自治。一款合格的仲裁条款,不仅可以确定具体的管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当事人的需要提前设计好相应的仲裁程序条款,以达到争讼时的程序优势。本文以仲裁条款的设计为仲裁实务系列文章的起点,后续将陆续就仲裁程序中的具体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分析,欢迎各位同仁点评,交流。通用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款完整的仲裁条款至少应当涵盖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争议范围事项以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结合这三个要素可以提炼一款通用的仲裁条款模板如下:“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目前中国大陆主流的仲裁机构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仲裁示范条款,通过整理,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示范条款基本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大要素进行的组合,可以满足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基本需求。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海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深圳国际仲裁院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通用+选择性仲裁条款现代仲裁发源于英美法系,根据当前几大主流的国际仲裁机构MODEL CLAUSE可知,国际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基本分为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双方约定仲裁的基本内容,即通用仲裁条款部分;第二部分为仲裁机构就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如法律适用、仲裁地、审理语言等为当事人预留的选择性条款。国际仲裁机构示范条款的设置,主要考虑到国际仲裁的双方可能并非同一国主体,故事先在是否条款中要求双方填写仲裁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准据法的确定有利于仲裁条款形成、存在、范围、有效性、合法性、解释、终止、效力、可执行性的判断以及仲裁条款当事人的资格确定,避免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后产生争议,甚至影响仲裁被第三国承认与执行的效力。同样,由于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可能实际经营地并非在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故仲裁地的选择、审理语言的预先确定有利于仲裁程序的有效推进。虽国际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部分内容与中国大陆仲裁法律规定及实务存在部分不贴切之处,如仲裁地的选择在应更贴切表述为仲裁开庭地点的选择,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际仲裁机构示范条款的学习和参考,同样可以为国内同仁提供一款通用+选择性仲裁条款,模板如下: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适用【】法作为仲裁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双方同意在【】开庭。**双方同意仲裁员人数为【】名(一名或三名)。**双方同意仲裁的语言为【】。注:*选择性条款。尤其在主合同实体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增加此条款。**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此外,如当事人有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可根据相关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直接进行填写及扩充,以满足商业需求,以下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条款以供参考。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香港法)。仲裁地应为[    ](香港)。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按照[    ](选择语言)来进行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 clause.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administered by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Singapore].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    ] arbitrator(s).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    ].APPLICABLE LAWParties should also include an applicable law clause. The following is recommended: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    ].定制版仲裁条款通过对通用仲裁条款和选择性仲裁条款的分析可知,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规则变通的预先约定,在实务中大有可为。除上述适用法律、开庭地点的选择、仲裁员的数量、程序语言的选择外,律师还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就仲裁条款进行量身定做,以达到最佳效果。(一)仲裁员选任规则1.约定选任第三国仲裁员对于特定领域合同的争议,如海事海商、国际工程等案件,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员的选任作出一定的预先设定,如在国际工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在仲裁条款约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应由第三国人士担任,示范条款如下: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的独任/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争议各方所在国之外的第三国国籍的人士担任。2.对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作出约定同样,对于部分国际贸易案件,当事人希望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甚至精通某国语言以此保证选任的仲裁员能够阅读、理解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如证据中包含大量的英文合同、存货提单、信用证等国际贸易文件,当事人可在仲裁条款中就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作为限制性约定,示范条款如下:双方一致同意,本案选任的仲裁员应当具有【】年以上【】专业/执业经历或资格,可以熟练使用【】作为工作语言。3.直接选定仲裁员甚至在部分商事谈判中,有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甚至可以直接选择共同信赖的仲裁员(如保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仲裁程序开始时直接跳过仲裁员选任程序直接确定仲裁员,示范条款如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任本案独任/首席仲裁员。如该仲裁员拒绝或者无法接受双方选定或在【】日内无法联络或未作出回应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首席仲裁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大陆各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于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处理态度不一,为避免程序问题,建议在直接选定仲裁员时,应选任所在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之内的仲裁员。(二)特别仲裁程序1.前置程序的约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少仲裁机构有专门的调解规则,甚至还有专门的调解员名册。在仲裁中达成调解,可以做到既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又能保证和解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如当事人希望在仲裁庭审前明确将调解环节作为前置程序的,可达成调解前置条款,示范条款如下:双方就本协议所发生的及/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均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规则进行仲裁。此外,在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事先指定在某个领域具有专业权威,同时各方认可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前置,以达到以调促谈的商业目的,示范条款如下:双方就本协议所发生的及/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由【】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均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规则进行仲裁。目前,部分仲裁委员会还在仲裁规则中加入了评审组程序,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在约定北京仲裁委管辖的案件中明确将评审组作为前置程序,作为正式开庭的缓冲程序,示范条款如下:双方均同意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争议评审规则设立评审组,对合同有关的纠纷进行评审。任何一方对于评审意见有异议,或者未能设立评审组,或者评审组未能出具评审意见的,相关纠纷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审理方式的约定通常情况下,仲裁审理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然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如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并不在仲裁机构所在国境内,则开庭审理将可能因为各种不可抗力延后或耽搁,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就审理方式事先作出一定的约定,示范条款如下:双方同意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为【开庭/书面】审理。3.加速仲裁的约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目前中国大陆主流的仲裁机构均对仲裁的审理期限作出一定的约定,一般为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三至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申请并经仲裁机构审查后可再次延长。尽管从书面规定看,仲裁程序从审限上短于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总和,但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的审限往往是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起算,而仲裁立案自仲裁庭组成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故仲裁的实际审理期限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四至九个月,如遇到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申请延期,而延期次数往往没有具体规定。为避免仲裁审理期限过长,当事人可根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定事先约定加速仲裁开庭审理,直接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由仲裁委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并就具体审限作出约定,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前约定适用速裁程序。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速裁程序示范条款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现行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放弃各自或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共同委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由该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为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4.选择性复裁的约定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正式合并,合并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新版仲裁规则中首次提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并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根据该指引,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可约定就仲裁庭依照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向仲裁院申请复裁的,复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复裁庭全部成员在原仲裁庭成员之外产生,由仲裁院院长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复裁庭可以维持或者变更原裁决。复裁庭作出的裁决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示范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任何一方有权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该院提请复裁并由复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地为【】。(请填写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法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故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选择性复裁程序是否认可还有待司法审查,然截止本文发布之日,暂未检索到以复裁性程序为撤裁理由的法院公开文书。然从法理角度分析,复裁性条款的有效性建立在仲裁审查实体法认可复裁程序的基础上。目前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西班牙、印度、中国香港等,故如当事人选择适用不禁止复裁的法律作为仲裁准据法,则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前约定复裁性条款。(三)疫情下的选择-互联网仲裁互联网仲裁最初多适用于P2P、金融小贷案件,在2015、2016年发展迅速,不少仲裁机构甚至推出了专门的互联网仲裁规则。然随着相关行业的整顿和规范,互联网仲裁的热度不再。受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影响,互联网仲裁因其不受地域约束,在线审理的特点再次受到关注,不少仲裁机构添设了在线仲裁设备,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进一步联合提出了仲裁设备共用的口号,以促进疫情下的仲裁业务发展。当前,随着各仲裁机构数字化改革的加深,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开庭逐步成为仲裁审理的新趋势,许多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采取线上立案或邮寄立案的方式完成仲裁立案,智慧仲裁正不断成为各大仲裁机构发展的方向。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可提供在线立案、庭审视频等全套互联网仲裁机制,当事人可根据仲裁规则就互联网仲裁的具体内容作出约定,示范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开庭/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各方确认联络邮箱、手机号码为:甲方:邮箱【】       电话【】       乙方:邮箱【】       电话 【】      上述联络邮箱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提交平台确认。结语尽管没有完美统一适用的仲裁条款,但法律的魅力在于其实践性和不断的开拓性,根据上述要点,起草一份合格的仲裁条款可按上述分析逐步拆解如下:第一步,参照通用的示范条款选定仲裁机构,避免出现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原则性错误;第二步,添加选择性条款,就法律适用、开庭地点、仲裁员人数、审理语言作出约定,保证仲裁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存在基本争议;第三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添加定制条款,就仲裁程序的具体细节和内容作出约定,充分利用仲裁条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在确定仲裁管辖的基础上,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款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此外,除本文提出的各项观点和示范条款外,在设计具体仲裁条款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地位、交易架构、交易地点等多个因素,并结合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调整,不可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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