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单位强行调岗自行旷工难获赔偿
【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的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但未取得一致。后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该员工新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职级、薪资不变。该员工明确予以拒绝。该员工与公司总经理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因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经理言谈中涉及“滚出去”,该员工认为经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后人力资源主管向该员工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上班并进行工作交接,未果。后来,公司向该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该员工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法院以该员工在与经理的谈话过程中涉及调岗事宜,但无法显示经理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员工因不服从调岗而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不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并不意味着员工因此而享有不履行劳动义务的权利。员工拒不出勤为公司提供劳动,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调岗,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旷工既非合法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