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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多久能得到答复?

发布日期:2024/8/29 阅读量:1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则需要提供包括身份证明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向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那么,就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多久能得到答复呢?



当场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这类信息一般满足三个条件:内容明确、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存在不予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系申请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当场回复的情形较少。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这种情况是最为常见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需要查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申请内容明确的,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需要判断本机关是否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此外,被申请人还会评估公开的风险,而这些流程均需要一定时间成本。



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20日的基础上延长20日



实践中,很多政府信息可能由甲机关制作,乙机关保存;可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并由一个机关保存;还可能公开信息后,损害第三方利益,需要被申请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在这些情形中,虽然计算的期间中止,但也增加了信息公开的复杂性,所以答复的期间可能会被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材料内容经补正符合条件后,按照上文关于答复的期间规定计算收到答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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