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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穆兰律师追回44万余元被执行款项

发布日期:2024/8/7 阅读量:1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执行异议之诉 穆兰律师追回44万余元被执行款项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3-06-12 14:24:00 浏览:44

一,案情介绍

北京A单位系一家创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某日,A单位财务人员发现单位账户被冻结并因不明原因被划扣44万余元。经咨询开户行并打印银行回单得知,该单位因涉及一起执行案件而被执行。

该单位根据银行回单上记载的执行案件案号,上网查询裁判文书,始知上述创业公司在外地与案外人有争议并被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创业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款项50余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而后,创业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案外人因而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作为股东的A单位未足额实际缴纳认缴出资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A单位名下财产。

但A单位表示,自始至终没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完全不知晓上述情况,单位款项被执行且被冻结给日常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因而向律师寻求帮助。

二,律师介入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穆兰律师介入处理。

律师介绍

穆兰律师

穆兰律师

穆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于2005年开始执业。服务领域涵盖高新科技行业、汽车能源行业、批发零售行业、酒店地产行业、文化影视行业等。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经验丰富。

穆兰律师业务水平优秀,业务知识扎实。思维缜密,洞察力强,擅长见微知著,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三,办案经过

穆兰律师接手案件后,分析认为:

如法院确实已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有效送达,且A单位没有在起诉期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可能会被视为A单位自行放弃救济权利;

但如法院并未有效送达执行文书,则起诉期仍未经过,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A单位已经足额完成实际缴纳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诉求法院判决不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从而退回被执行的44万余元。

办案思路确定后,穆兰律师联系到法院的档案馆,申请调取执行卷宗。穆兰律师经翻阅卷宗,可以确定:

执行文书只向其他被执行人进行了有效送达,并没有对A单位送达,且法院仅依据网上显示的创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情况,即认定A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直接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存在瑕疵。

穆兰律师以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穆兰律师观点,判决我方胜诉。

四,案件结果

判决书截图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未进行送达,存在程序瑕疵,并判决不得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文书中关于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的部分内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

律师建议:

单位发现账户款项被莫名执行,首先需要“执果索因”,查询有关裁判文书,确定被执行的原因,其次根据有关执行规定,确定救济路径,最后依据规定组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争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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