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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四川省2024年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
四川省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一、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52*元/年;
二、2023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3064*元/年;
三、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7*元/年;
四、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978*元/年;
五、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55*元/年。
六、2023年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
总 计 |
85438 |
农、林、牧、渔业 | 58199 |
采矿业 | 68983 |
制造业 | 8248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6637 |
建筑业 | 62179 |
批发和零售业 | 7082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6132 |
住宿和餐饮业 | 4334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7793 |
金融业 | 108042 |
房地产业 | 7734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230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887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086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8823 |
教育 | 8510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719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198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8528 |
总计 | 54469 |
农、林、牧、渔业 | 41321 |
采矿业 | 57054 |
制造业 | 5819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9962 |
建筑业 | 54102 |
批发和零售业 | 4991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0786 |
住宿和餐饮业 | 4221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75706 |
金融业 | 67587 |
房地产业 | 5020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276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7046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0424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0333 |
教育 | 4422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467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9682 |
具体计算方法,以2023的标准计算为准,以下为2022年度四川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233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637元。
3、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912元;
目前四川省统计局仅公布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21〕20号)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四川地区人格权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44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971元/年进行计算、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0710元进行计算。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四川地区2021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6154元/年×20年
B 年龄60岁≤X≤75岁 36154元/年×(80-X)年
C 年龄 X≥75岁 36154元/年×5年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4670元/年×20年
B 年龄60岁≤X≤75岁 14670元/年×(80-X)
C 年龄 X≥75岁 14670元/年×5年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四、误工费:《高院人损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六、交通费:《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八、营养费:《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25367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536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5367元/年× 5年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4670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467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4670元/年× 5年
十、精神抚慰金:《高院人损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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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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