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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对被解职不满,让人打了总经理, 10人受审

发布日期:2024/8/6 阅读量:1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唐雪云)广西凤塘罗城糖业有限公司农业科科长李光烈因工作问题被免职,因此他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他把剩下的九个人聚集到了宴会桌上,驱车30多公里来到了总经理的住所。他们闯入并殴打总经理,造成他轻伤。 5月2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光烈、黄长松等10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被告人李光烈因工作问题被开除公职,其对广西凤塘罗城糖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产生不满,时年19岁左右2013年10月14日0时,被告人李光烈在金海湾举行宴会时,与被告人黄长松、谢庆峰、冼志恒、黄柳东、钟先国、周俊恒、周向宁、李屯、叶永清串谋罗城县龙安镇的餐馆。被告人黄长松、周俊恒分别驾驶本田越野车、丰田汽车,将被告人谢庆峰、冼志恒、黄柳东、钟先国、周向宁、李屯、叶永清带到广西凤塘罗城糖业公司罗城县生活区小长安镇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长松在途中还向被告人谢庆峰、冼志恒、黄柳东、周向宁提供了牛角刀。被告人叶永清带路,指认了被害人罗某的住所后,被告人黄长松首先踢开了门,进入了屋内。被告人谢庆峰、冼志恒、黄柳东、钟宪国等人持牛角刀先在卫生间持刀殴打被害人罗某,后将被害人罗某拖至客厅,被告人黄长松、谢清风、冼志恒、周向宁、黄六东、钟宪国再次持刀殴打罗某,致被害人罗某头部、双手、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被告人李屯随后外出威胁、阻止他人营救被害人罗某,同时阻止他人报警。随后,上述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罗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人罗某所受伤为轻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光烈、黄长松、谢庆峰、冼志恒、黄柳东、钟宪国、周俊恒、周向宁、李屯、叶永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9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钟先国、周俊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俊恒、黄柳东、李屯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即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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