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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曜说】创业公司合伙人的百里挑一

发布日期:2024/8/2 阅读量:2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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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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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对“合伙人”理解较为宽泛,将合伙人和股东两者进行混合、等同使用,所涉含义既包括《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规定,又包含《公司法》中对股东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目前创业者创业时一般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伙人”,实际上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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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起步助力,这个时候最容易把早期的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对于只是承诺投入短期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一事一结,而不是通过股权长期深度绑定。


(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过硬、但不全职供职于公司的兼职人员,我们建议公司按照外部顾问标准对这类兼职外部专家按期或分项目支付顾问费,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标准配备股权。


(3)初创公司普通员工

给普通员工过早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

建议在公司中后期(比如B轮融资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很可能5%股权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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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


2、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因此,视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5、最好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是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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