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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的说说,调休和请假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5/3/29 阅读量: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上海一男子因父亲患病,向单位请假探病。在回国的过程中,他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家处理善后事宜,但回国处理善后事宜时并未请假。那么,如果男方请假8天,没有被准予强制休假,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汇集相关知识,一、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据调查,男性强制休假的天数其实只有两天,其中三天是休假,三天是丧假。但是根据公司的制度,如果他们无故旷工三天,劳动合同将被终止。因此,男方应承担旷工两天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1.试用期内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半年后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后,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滥用终止违纪违规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不公示,或者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终止不能胜任工作的权利:任意转移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增加劳动强度,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权和调薪权:任意调整劳动者的职务和工资,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为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为保洁岗位,或将劳动者调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强迫劳动者自动离职。在此,中国人力资源专业律师特别提醒: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转让完全合理。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转移完全合理的,双方仍按原劳动进行工作。
5.滥用终止经济裁员权:不符合经济裁员条件和程序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被强制离职的男子实际上只旷工两天,不符合公司辞退条件。男性对无故旷工负有责任,但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则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咨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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