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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王胜玫:疫情时代大数据看冻品走私

发布日期:2024/8/2 阅读量:1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进口冻品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新春佳节团聚时刻,欧洲牛肉、澳洲海鲜等等进口食材也屡见餐桌。在冻品进口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不合规现象的出现。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进口冻品又存在着较大疫情输入风险,所以更加引起了各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篇文章,编写小组耗时两周,编写工作横跨春节假期,共检索到2019年——2022年作出的1010份判决书,并从中选取广东省的198个样本进行详细解读,精心选取32个分析点,通过6336次核算推演,从大数据的角度,看疫情时代冻品走私案件的罪与罚。


一、疫情时代大数据看冻品走私——全国范围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数据搜索时间段:2019年1月1日-2022年2月5日作出的判决


搜索关键词:走私 冻品


分析样本:1010份公开判决


1.疫情初期冻品走私犯罪数量激增,后期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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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图表清晰看出,2020年冻品走私犯罪数量激增,而2021年则明显下降。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爆发,冻品进口存在着较大的疫情传入风险,即便是正常渠道报关进口也可能传入域外病毒,而走私途径不仅没有任何检疫程序,还可能携带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牲畜传染病,或者是化冻后复冻的“僵尸肉”,存在人畜共患病的巨大风险。


2020年,海关缉私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发动多轮专项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开展“2020净海-40”专项行动。[1]湛江海关开展长风三号、长风五号系列行动[2],黄埔海关缉私局“HP2020-10”专项行动[3]等等一系列针对冻品走私的专项行动,导致冻品走私案件集中爆发,数量激增。


经过2020年的集中打击和行业修正自新以后,不规范现象显著减少,2021年冻品走私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但是,2021年,打击冻品走私仍然是海关工作的一大重点,《新年之际看冻品监管新动向》对此作出详细分析。


2.疫情爆发前后,广西、广东都是冻品走私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占比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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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1年,广西、广东两省冻品走私案件数量占到全国范围案件总数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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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年度对比柱形图可以看出,2019年-2021年单年度冻品走私案件数量最多的前5个省份都是广西、广东、云南、浙江、福建,其中,广东2021年案件数量多达65件,已经超越广西22件成为全国首位。


广西、广东之所以成为冻品走私集中爆发的“重灾区”,一是当地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加上当地的饮食习惯,对肉类及海鲜的需求量大,这两省本身也是全国的冻品消费大省和重要供给地。广州黄沙水产市场、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南宁广联肉类冷冻食品批发市场等均是全国知名的冻品及水产批发市场;


二是与这两省的地理位置有关,广西由于靠近越南,有大量的边民互市方式走私的冻品由原产地经转越南后在广西的凭祥、龙州等边民互市点入境。


针对假借边民互市方式的走私案件,笔者曾发表《十个问题看“边民互市通关走私”判决关注点和争议点 》进行分析。


而广东省靠近香港,大量走私冻品来自美洲和澳洲等地,经香港中转、拼柜后,被运输至香港靠近内地一侧的码头趸船上,内地船舶再去香港偷偷接货,从广东地区的非设关地入境。


本篇文章,将以广东省为研究样本。


二、疫情时代大数据看冻品走私——广东省内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数据搜索时间段:2019年1月1日-2022年2月5日作出的判决


搜索关键词:走私 冻品


分析样本:230份公开法律文书,经历一审、二审的案件以二审为准,算作一个样本,本文仅对走私冻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案例进行分析,有效样本共198份。


1.检索结果显示广东省的11个地级市法院作出过走私冻品案件的判决,其中23%的判决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根据检索结果,广东省走私冻品案件最多的市是广州市,共涉及案例46例,其次是东莞市,共涉及32例,第三是中山市,共涉及2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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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表数据可知,广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深圳市等审理冻品走私案件的数量较多,同时也是冻品走私的主要入境地。上述地市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同属于粤港澳大湾区,雄厚的发展基础、便利的交通网络、紧密的协同合作和逐渐提升的一体化水平,为整个地区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成为走私犯罪的高发之地。


2.106个案例冻品来源地不明,在明确来源地的92个案例中,走私冻品来源地前三名分别为美国、巴西和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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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冻肉类产品供需缺口不断增加,进口需求旺盛,采用正常进口方式不仅要缴纳高额税费,还要经过严格的安检和检疫程序,采用走私方式进口省去这些程序和费用,将进一步压缩成本。此外,由于国内外饮食文化的差异,畜禽的内脏、爪等在很多国家属于废弃物,收购价格较低。美国和巴西拥有全球前三大冻品加工厂,肉类产量和加工能力在全世界名列前茅,因此即使在国家禁令、全球疫情的约束和限制下,依然成为走私进口冻肉类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3.70%的冻品走私案件选择转运到香港后再行进口,其次是越南,占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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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广东省几个主要地市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同属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有着现代化的货运机场,发达的物流服务,同时能为货物进口提供一个缓冲区,物流费用较低,效率更高,极大的压缩了成本。而越南与我国接壤,大部分转运到越南的冻品通过绕关走私或者假借边民互市走私的方式在桂越边境入境。


4.78%的案例未说明走私冻品销售地,入境后直接销售与运到其他地区销售案件数量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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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平台已成为走私冻品的潜在销售渠道。在一些QQ群里,卖家直接点名要“无证的肉”,通过这些二级批发商、烧烤摊点等买家,走私冻品悄然进入市民餐桌。网络销售的去地域化也让走私冻品的销售范围愈加广泛,因此,不仅仅入境地的冻品市场有可能混入走私冻品,其他地域的消费者也可能购买到来源不明的走私冻品。


5.198份案例中的涉案冻品以来自疫区的为主,以非疫区冻品为单一走私货物的案例仅占13%,冻品品种主要是百姓餐桌常见的牛羊猪鸡鸭鱼及其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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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索的案例中发现,涉案人员特别是仅参与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当事人对涉案冻品的类别(疫区冻品、非疫区冻品),乃至冻品的品种并不了解,涉案人员的笔录内容可以印证。侦查机关主要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对涉案冻品是否来自疫区进行鉴定,鉴定依据为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凡是可归入该表格的冻品均列入来自疫区禁止进口的货物,该份表格会根据国际动物疫情及相应的最新公告、通告适时调整更新。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涉案冻品仅来自疫区的案件比例为45%,既有来自疫区又有非疫区的比例为42%,可见来自疫区冻品的整体比例是相当高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疫区冻品在世界各国均受限制导致价格较低,另一方面与国内喜好牛羊猪鸡鸭及其附属品的饮食习惯息息相关。


6.走私非疫区冻品案例中当事人偷逃税额差异较大,其中偷逃税额在5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的案例最多,占比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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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索到的198个案例中,仅有82个案例(除极少数为通关走私外,绝大多数均是绕关走私)在判决书中标明偷逃税额,承办这部分案件的侦查机关计核部门对非疫区冻品进行偷逃税额核算,以此作为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依据。其余116个案例中的部分案例也存在走私非疫区冻品的情况,承办机关未进行偷逃税额核算的因为,是直接将非疫区冻品与疫区冻品一并计算重量/价值,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个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不同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结果不统一的情况,2021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解读)


第一条就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无论是来自疫区,还是来自境外非疫区,亦或是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均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指导意见》出台后,此类绕关走私没有准入证书冻品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都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不会再单独核算非疫区冻品的偷逃税额。


7.统计案例中走私冻品的重量差异较大,其中鉴定重量超过25吨的案例最多,占比达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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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索到的198个案例中,有167个案例的判决书记录了走私冻品的重量,其中重量超过25吨的案件占比超过五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冻品超过25吨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数走私冻品案件均可勾勒出一条严密的走私犯罪利益链条,由幕后负责人将冻品从国外海运到香港后,雇佣国内人员使用改装的大马力快艇(俗称“大飞”),在夜间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偷运到珠三角内地偏远水域岸边,再雇佣货车运输至周边城市中转,最后将冻品分散销售给各地买家。多数案件是在近海海域的运输途中被查获,用来海上运输冻品的“大飞”最大载重为6-8吨,运输团伙单次往返香港和内地会使用多个“大飞”承运冻品,因此查获重量往往超过25吨。


8.仅有3%的案例走私方式不明,采用绕关偷运走私方式的案例高达88%,采用包税走私、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走私方式的案件数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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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疫情前后,在绕关偷运货物时被现行查获都是冻品走私案件的最主要爆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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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详细论述,采用绕关偷运走私方式的案例高达88%,相应的,绝大部分涉案人员的到案方式是在绕关运输途中被现行查获。


疫情期间针对冻品走私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地方公安、海警局、缉私部门等频频开展针对海上走私的联合执法行动,因此,疫情期间现行查获率由疫情爆发之前的79.1%提高到86%。


10.检索结果显示,83%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无犯罪前科,4%的案件中有涉案人员因走私案件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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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1%的走私冻品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都维持原判


在检索到的198个走私冻品案例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例共有33起,其中30起案例都维持了原判,改判的3起案例均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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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走私冻品案件审前羁押率高达86%


198份公开判决中,明确显示被采取过拘留措施的有175份,拘留率为88%,逮捕措施的有171份,逮捕率为86%。其中2份案例的当事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三年以上:(2018)粤刑终1053号判决中的叶建全、翁志钢、王兴权均被羁押3年1个月,(2019)粤刑终316号判决中的曹宗刚被羁押3年6个月。


走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内并不属于轻罪,以上数据反映出走私案件的羁押率较高。但是笔者同时注意到,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例中,有18个案例在37天内由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拘转保率为9%。这也就意味着这18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是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没有被批准逮捕。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37天又被称为“黄金37”天,是在拘留后逮捕前的关键时期,如果在这期间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结合涉案的实际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则有可能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当事人暂时免受羁押之苦。


13. 绝大部分涉案主体为运输人员,合计超过85%,还有部分国内货主及其他人员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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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份样本中,共有139个案例是驾驶三无船舶(俗称“大飞”)水路运输冻品的船长及船员涉案,共有29个案例是陆路运输冻品的货车司机涉案。


涉案船员及货车司机均被认定为从犯,大部分船长也被认定为从犯,但是,也存在船长认定为主犯的特殊案例。在此列举两个典型案例形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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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能否认定为从犯不仅看涉案人员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对于涉案人员在涉案行为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决定。


虽然样本中涉案的大部分是货车司机及船员等“马仔”,但是这些人员只不过是走私冻品贸易链条中的部分参与者,其背后还有国外揽货人、国内货主、代理进口公司、出资人等幕后“老板”操控指挥。本次分析样本中已经涉案的其他人员,就是监管部门对冻品贸易链条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力度愈发严格的直观表现。


14.  198个统计案例中,共有434名当事人,其中适用缓刑比例为16%,量刑在三年以下的人数超过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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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统计的案例主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走私普通货物两个罪名为主,则刑期分布以三年、五年、十年作为节点,在判处实刑的363名当事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38人,被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0人,被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9人。


198个统计案例中,除一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单位犯罪的一名职员单案处理没有罚金外,其余案件均处以罚金,罚金金额与涉案冻品重量/价值成正比。走私犯罪一般团伙作案居多,整个走私链条涵盖货主、通关公司、具体运输人员等,单人单案的案件极少。走私冻品案件也不例外,各环节多为团伙作案,但最终定性为单位犯罪的却很少,本次统计中定性为单位犯罪的案例仅有5个,这与走私冻品多以绕关方式为主有直接关联。


15. 2019-2021三年时间内,走私冻品案例适用缓刑率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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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49个案例中共有98名当事人,适用缓刑人数为19人,适用率为19%;2020年的112个案例中共有249名当事人,适用缓刑人数为40人,适用率为16%;2019年的37个案例中共有87名当事人,适用缓刑人数为12人,适用率为13%。适用缓刑比例有小幅下降趋势,提现了执法力度趋严,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有一定关联,多份判决书中,法官在说理部分对此有所提及。


16.无罪辩护及对核税金额或禁止进出口货物重量质疑的辩护意见采纳率低,从犯辩护意见采纳率为92.8%


(一)无罪辩护采纳率极低


编写小组选取的198个样本中,有35个案例,共计52名涉案人员的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无罪辩护针对的罪名全部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辩护角度为,参与人员并不知道具体走私货物种类,没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


但是,在全部的198个样本中,该角度的辩护意见均未得到法院采纳。典型案例如:


杨景尚、陈清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粤刑终429号),辩护人提出,对一审认定杨景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有异议。其并不知装载货物具体情况,不知道货物夹藏了禁止进出口货物,没有走私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三人客观上实施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驾船绕越设关点......等非法运输冻品入境的行为,应认定杨景尚等三人均明知自己运输的是走私货物,并对该种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概括性的认识。本案走私货物,既有普通货物冻品,又有产自疫区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杨景尚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对其走私的对象性质不明确,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二)有1个案例对核税金额或禁止进出口货物重量质疑的辩护意见进行采纳


全部198个样本中,共有14个案例辩护人对于核税金额或禁止进出口货物重量提出质疑。


如果要对海关核定的犯罪数额进行有效反驳,必须对所有的涉案单据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对,而此类案件往往案卷庞杂,动辄数十上百卷。很多时候一票货物的单证会散落在数本案卷当中,要实现具体认定证据的精准辩护,绝非易事。因此,这也导致大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不会对海关核定的犯罪数额提出质疑。


在以上14个案例中,共有1个案例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应计核偷逃税额的辩护意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定罪量刑标准包括走私货物的重量和数额,而不包括偷逃应缴税额,因此海关关税计核部门对涉案来自疫区的冻品予以计核偷逃应缴税额确无必要。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从犯辩护意见采纳率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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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个样本中,共有180个案例的309名涉案人员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其中,法院采纳并认定为从犯的有287人,采纳率为93%。采纳率超90%与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为负责运输的“马仔”,本身涉案不深有关。


在此想要重点说明的是,即使所有涉案人员都认定为从犯,其中也能按照涉案程度再进一步细分。


例如,在一则3人涉案,3人全部是运输人员且均认定为从犯的案例中,法院认为:


三人虽是走私犯罪的实行者,但是系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犯罪,除领取高额报酬外也未参与走私利益的直接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其中,被告人严某1担任船长,对外联系、驾驶船舶、分赃等主要由其负责,所起作用较被告人严某2、严某3彰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别。


因此,只有辩护人足够专业,对于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足够敏锐,才能精准抓住辩护点,实现有效辩护、高质量辩护。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彭朝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宋宇凡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信息来自深圳公安官方百家号。


[2]信息来自广州日报官方百家号。


[3]信息来自新华社客户端官方百家号。



作者简介


杜  鹏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杜鹏律师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AEO认证辅导、关务合规体检等涉海关业务。


已为某世界500强企业、某中国500强企业以及数家全国行业龙头外贸企业提供涉海关法律服务。代理某汽车走私大案,当事人成功实现不批捕;代理某电商走私案,成功在黄金37天内实现取保候审。代理某大型企业集团走私汽车案,大幅降低企业负责人刑罚;参与辩护的数宗案件入选海关年度打击走私十大案件。


主办的某橡胶企业并购等项目入选中国橡胶工业年度十大新闻。受多家国字号协会、商会等机构邀请多次参加全国性的进出口法律论坛、交流活动,发表主题演讲。


手机:13929933711

邮箱:dupeng@deheheng


王胜玫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胜玫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专注于涉海关法律事务,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海关AEO认证申请服务;参与代理各种类型走私案件,提交律师意见,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在《中国海关杂志》《中国水产》《无讼》《智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刊》《冻品攻略》《平行汽车协会》等权威自媒体刊登数篇专业文章,聚焦平行进口汽车、水产品、矿产品、医药、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的海关法律研究,获得行业高度关注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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