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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网红店”有风险,请你擦亮眼

发布日期:2024/8/29 阅读量:17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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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网红”奶茶品牌层出不穷,这类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但部分投资者轻信招商广告,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被一时爆红的网红店铺所吸引,冲动之下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不善或利润未达到预期,最终成为引发相关纠纷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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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市民张先生被“甜蜜蜜”奶茶(化名)“经营模式成熟,单店毛利润68%”“投资低、回报高”等一系列招商广告吸引,遂与甲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品牌加盟费、技术培训费、运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然而奶茶店经营了五个多月,预想中的顾客盈门并未出现,店铺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张先生这才从其他加盟商那里了解到,甲公司根本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既没有相关备案,也没有经营满一年以上的两家直营店,“甜蜜蜜”并非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至还因虚假广告宣传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盈利无望的情况下,张先生只好闭店歇业并将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加盟费用。



02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并非“甜蜜蜜”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也未提前30天如实告知张先生自己所拥有的项目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直营店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财务状况等信息,且甲公司在招商广告中还提供了部分虚假信息,足以影响张先生是否进行投资的判断,因此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先生主张返还全部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投资时对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模式等未仔细核实,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判决甲公司返还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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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评析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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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条例》对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成熟经营模式,提出了“两直一年”的最基本要求。

本案中,《合作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许可张先生使用“甜蜜蜜”品牌经营资源,并要求张先生按甲公司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收取相应的经营费用,上述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因此《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特许人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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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一定期限”又被称之为“冷静期”。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该条款的情况下,是否还能适用?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所谓“冷静期”,实际上是依据上述条款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条例》并无明确规定,具体把握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通常来说,“一定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作为判断标准。即在被特许人已经获得资料、参与培训且已开店经营的情况下,即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时间很短,一般也认为“一定期限”已超过,而对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特许人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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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目的就是为了让被特许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准确评估加盟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最大限度保障被特许人的权益。

《条例》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当然,并非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就当然可以主张解出合同,还需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也正是据此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


04

法官支招


对于特许人的很多信息,比如被特许人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标识、注册商标等内容,被特许人在投资前可以在对外公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进行查询。

部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可以查询到特许人的相关经营信息、股权变动信息、注册资本变动信息。部分网站甚至还可查询到企业的涉诉信息,裁判文书网也可查询涉及特许人的相关判决,这些都可以从侧面帮助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加盟特许项目前“擦亮眼睛”。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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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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