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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众人物纯属私人的情况,如情感生活、个人私密空间、通信秘密、不属于公众合理兴趣的纯属个人性质的私事,则与普通公众无异,仍然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
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的隐私。敢于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作斗争。增强自我保护,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别人而透露自己的隐私。在一些公共活动等场合中避免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以以偷拍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个人依法享有隐私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
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是指仅与特定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的内容很广泛,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公布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
从法律上讲,子女不论成年还是未成年,都是公民,都依法享有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这里当然也包括隐私权。这些权利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虽然法律也赋予了父母管教自己子女的权利,他们可以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各种必要的教育。如果他们是在先行使管教子女权利的时候,采取了偷看子女日记的行为,其出发点并无恶意,只是行为方式有些欠缺和不当。至于是否属侵权行为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所以,父母如果偷看未成年子女的日记只是出于对其子女的关心,主观上也没有什么过错,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自然不构成侵权。不过,偷看子女日记的做法毕竟是不当的做法,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父母应改正这种不文明、不礼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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