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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汇总:关于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梳理

发布日期:2024/11/24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通过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目标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出台了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努力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各类财产;一类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活动、资格等进行限制。常见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各类财产

(一)通常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商铺等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饰品、收藏品等贵重财物;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二)特殊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1.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被执行人的扶养家属名下有其他房屋,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市场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则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进行查封、拍卖。

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已经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的相关依据文件,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随之办理查封登记。

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查封、拍卖。

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被执行人以全款方式或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满足法定条件的。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并继续执行预售商品房。

5. 强制执行“小产权房”等无证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无证房屋,也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在处置前依法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6. 强制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7. 强制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8. 强制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法院应当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9.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工资收入。

10.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会保障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11. 强制执行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时,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于偿还债务。

1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1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虽然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但是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可以执行: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2)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财产。

(1)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可以执行;
(2)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3)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

15. 拍卖执行被执行人使用的高价值手机号码。

16.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宝、抖音、快手等网络账户中的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活动、资格等进行限制

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常见限制措施如下:

(一)日常行为活动的限制措施:

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限制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 限制被执行人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对被执行人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对被执行人行业准入资格限制。

(1)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对被执行人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授信限制。

7. 对被执行人进入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 被执行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 限制被执行人从事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 限制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11. 限制被执行人不动产网签备案等交易行为。

12. 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13. 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二)特殊行为活动的限制措施:

1.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2.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3. 发布“限驾令”,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4. 冻结驾驶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驾驶证年检。
5. 乘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三)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1. 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2.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5. 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6. APP标注老赖号码。
7. 设置“失信人彩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全国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摸索经验,今后将推出更多手段更加丰富、覆盖更加全面的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加强司法惩戒力度,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助力打造诚信社会。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太原)律师事务律师李健

李健
北京市道可特(太原)律师事务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不良资产处置、金融债权清收、执行司法赔偿纠纷

北京市道可特(太原)律师事务律师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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