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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读懂辽宁省民办教育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5/31 阅读量:3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7年9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做出直接影响了辽宁全省各级各类13221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尤其是对于其中7380所民办幼儿园,95所民办高中,86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4所民办高校,68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5495所非学历培训机构将来选营选非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1]
 
首先我们用一张图对《实施意见》全文做一个概览,然后我们再对该意见值得关注之处做详细解读。
 
 
由上图可见,《实施意见》全文架构清晰,条理清楚。共分为三大部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虽然体例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不同,但是大体思路一致,某些问题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对民办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之前我们总结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施行后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主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那么我们就据此来看看《实施意见》对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的评估指标
《实施意见》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虽然早在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规定“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但是《实施意见》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指导”中再次提及该人员配备,说明辅导员和班主任的主要工作不仅是对学生进行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党对学校的指导。而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民办高校配备专职团委书记一名,待遇参照学校中层干部标准。”这是对于民办高校管理人员配备的明确要求,值得辽宁省34家民办高校引起重视。
 
二、现有学校如何分类选择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如何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问题,《实施意见》在新《民促法》“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 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继续办学。”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涉及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我们理解,这个规定至少表明民办学校在选择营利性登记递交财务清算报告时,该报告必须由相关部门对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加注意见后方才符合要求。这里会涉及到好几个层面的问题。
01
 “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是谁?
明确土地权属的部门是国土局,明确房产权属的部门是房管局,但是明确办学积累权属的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是谁?
02
  如何明确权属?
拿土地来说,国土部门应该加什么意见,认定是行政划拨用地还是出让用地?土地权属属于举办人还是学校?如果国土部门认定学校用地为行政划拨用地的,那么该学校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吗?是否一定要补交地价完毕国土部门出具缴款证明后才能允许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还是可以先确认补交地价数额,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后再行分期补交?如果举办人以土地出资而土地还没有过户至学校名下的,是否不允许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03
 “缴纳相关税费”如何证明?
法律既然规定选择营利性办学登记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那么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后才能进行营利性学校登记?而税务部门又是按照什么标准对民办学校出具完税证明呢?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民办学校举办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但可惜我们都无法从《实施意见》中得到现成答案,因此我们只能期待辽宁省赶紧出台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具体指引办法,或者所需的具体材料清单要求。
 
三、用地政策
正如上述分析,《实施意见》实际并未明确营利性学校的土地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这里也有问题未释明。政府收回土地时是否需要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何标准补偿?“时价”是指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还是同时期同地段的挂牌价格?“重新依法供应”是否意味着不一定供应给回原土地使用权人而是面向市场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是关系到民办学校举办人权益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的话民办学校举办人是无法安心进行分类选择的,那么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可能就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四、政府扶持政策
政府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采取的扶持政策是有区别的,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态度是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态度是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重点用于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学校重点项目建设、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而且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即“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我们认为,这样的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都是非常必要和科学的,但是具体如何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操作办法或细则予以规定。
 
五、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最大的顾虑之一就是税收负担究竟有多重?对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2015年12月7日曾经发出《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147号),其中对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政策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提请辽宁省各民办学校予以重视。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并非如很多人理解的就是不需要缴税,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还是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招生收费政策
如果说税收政策是民办学校举办者们选择营利性学校担心的支出问题,那么招生收费政策就是他们担心的收入问题。对此,《实施意见》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即:
 
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但必须收费公示;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3.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4.     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     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6.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7.     招生简章和广告需事后备案管理。
 
七、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与新《民促法》及《国务院若干意见》无暇顾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比,《实施意见》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做出了相应规定,毕竟辽宁省有5495所非学历培训机构,不容忽视。《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是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把控好年检等关键环节,并实施有效监管。还要将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设置、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情况,综合巡查、年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适时面向社会公布。当然具体细则和监督办法欠奉,敬请期待。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实施意见》确实响应了新《民促法》及《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现有学校如何分类选择,用地政策,政府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招生收费政策,尤其是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值得点赞。但是也要看到,对于辽宁13221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而言,仅有《实施意见》的指导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指引,因此我们期待辽宁省尽快出台更多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以便让广大民办学校知道何去何从,选的放心,选的安心。
 
注: [1]辽宁省教育厅《辽宁教育事业发展概况—民办教育》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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