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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4/4/6 阅读量:49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主要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属于搬迁中的一类,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

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要先看水库搬迁是什么意思。水库搬迁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也叫库区移民。国家对此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期配套政策等措施来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如:《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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