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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生争执后竟将乘客拖下车致伤残 湖南一“滴滴”司机被判赔12万余元 本报讯 在滴滴打车盛行的当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平安出行已成为人们的重要议题。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滴滴打车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柏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3万元。 2017年11月21日,陈某(女)在新田某酒店通过滴滴公司打车平台打车,司机柏某(男)接单后驾车到达陈某定位位置,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隔离带区域,通过手机联系告知陈某已到达。陈某经过一番寻找发现柏某车辆,期间耽搁了几分钟,双方便为车辆停靠位置发生争执。车辆行驶途中,双方的争执仍未停止,当车辆行驶至另一个路段时,争执中的柏某强烈要求陈某下车并表示愿意退还车费,陈某不同意,柏某便调转车头往来路返回,陈某见状打开了副驾驶车门,柏某顺势将车停在路旁强行将陈某拖出车外,拖扯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左脚受伤。 陈某报警后在新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外踝及后踝骨折,共住院122天,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受的损伤属十级伤残等级。 案件受理期间,滴滴公司根据法院下发的协助查询函的要求提供了被告柏某在滴滴运营期间的行车轨迹、运营状况和应收账款及注册地址和登记信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原告陈某通过滴滴平台打车,被告柏某接单后理应按陈某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口角而矛盾升级引发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受伤致残。被告柏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但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柏某的责任。故综合庭审质证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柏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3万元。(刘 芳 邓小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许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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