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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此举是为了保护律师,虽然不一定会被处罚,但可能会给执业带来较大风险和麻烦,有律师被指控犯罪的案例,虽最后获得无罪,但也掉了几层皮 ) 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如果律师将带有“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给当事人或家属传阅了,那么很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大多数律师遇到的都是第一类起诉意见书,也就是没有标记“秘密”字样,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的案卷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到底是不是国家秘密,泄露了会不会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存在争议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刑事侦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因此,法官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将决定律师罪或非罪的命运。 无独有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曾刊登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审认定于萍将案卷材料拿给当事人看,扰乱审判秩序,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虽然二审改判无罪,但于萍却被限制人身自由、停止执业长达一年。这样的教训,对于萍来说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来说也是重要警示。 即使有这样的改判先例,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以各种理由要求律师对案卷材料保密。如果你做了同样的事情,将起诉意见书拿给当事人或家属传阅,你真能保证自己不会被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就算最终你二审改判无罪,但想想从一审到二审期间羁押的痛苦、可能败诉的无助、对律师职业生涯的打击,仅仅是因为将起诉意见书拿给家属看了,值吗? 所以强烈建议: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若当事人或家属要求查阅律师合法复印的起诉意见书等案卷材料,律师应坚决拒绝,避免遭受不确定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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