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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张某某)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8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案情、亲自现场勘查,并听取今天的庭审过程,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具体理由是:,一、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1、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必须有书面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但是,本案中原告并无这方面的任何证据。

      同时,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对于买卖合同的法定必备要件必须明确清楚具备。

      而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要件根本不清楚,也不存在。

      所以,原告主张买卖合同没有证据和事实支持,不能成立。

      ,2、原告主张是被告委托他购买设备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因为原告未提供委托书、委托证明或函件一类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二、原告起诉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告给其出具的收条一支,但这根本不能作为其主张的合法有效证据。

      因为:,1、这只是收条一支,不是欠条,不能作为原告要债的合法凭证。

      ,2、这只收条,只是证明被告收取过原告的一些票据及票据金额。

      而且这些票据中,有住宿费、加油费、存车费、饭费、生活用品费、油盐酱醋费、支付工人工资费用、原告手机话费等,由此足可以看出,这根本不是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买卖的内容,而是原告为了共同开矿的生活投资,与原告所讲的不符。

      ,三、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是合伙关系。

      根据出庭证人白海保、梁改英一致证实,原被告之间确实是一种合伙关系,并且的股份均等,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

      因此,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

      那么,合伙事务必须等待双方进行结算后才能处理,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关。

      ,四、原告起诉的欠款金额缺乏证据证实。

      ,五、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更无法可依,无据可依,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原告起诉的财产一直由原告单方雇人进行看守,其他人并未干涉,一直存放在代县他俩合伙承包的矿上,不在被告的控制中,一直在原告的控制下。

      其次,原告始终没有将上述财产交付被告,不存在被告返还问题。

      最后,被告不存在侵权问题,原告的财产自行使用管理处置从未受到被告的干涉阻拦,不存在让被告返还的问题。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无理无据,与实际事实严重不符,法院不应支持,应予以驳回,请法庭考虑代理人的意见。

      ,代理人:白俊杰律师,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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