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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 阅读量:18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信吊字[2021]001第1062号



     关于对长沙祥永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已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长沙祥永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4MA4L3XN14C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晨风路86号悦峰园12栋-1层-118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祥

    登记机关: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证据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证据二: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税的证明材料;证据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材 料。以上所有证据均查证属实,我局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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