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与统一了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等基本框架制度和规则,是出口管制法律领域第一部统领性法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就该部法律中涉及的要点内容进行如下梳理,以期引起企业对出口管制的重视,尽早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出口管制法》规制企业特定出口行为。除对通常理解的出口行为进行管制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视同出口)的行为也会受到管制。此外,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也同样为《出口管制法》的管辖范围。
《出口管制法》的管制物项主要分四类:(1)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2)军品;(3)核相关材料、设备;(4)其他与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上述类别具体受管制物项将会被汇总至出口管制清单。目前,该清单暂未发布。但是,在此次《出口管制法》出台之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政策法规限制特定物品的出口,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在出口管制清单发布之前,企业可自行对照现行管制目录进行参考。
同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类似,我国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即在进行管制物项的出口时,需要先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后再向相应国家出口。同时,我国将建立管制物项进口商与最终用户管制名单,即对出口经营者来说,原则上不得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此外,我国也将对管制物品最终用途进行审查。
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法律后果,一般为警告,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及并处罚金。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经营所得数额五倍以上,最高可至二十倍。同时,对于已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其之后再次申请出口许可和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都存在一定限制。
综上,广盛律师事务所建议,相关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相关动态,及时关注出口管制清单、管控名单等文件的发布与更新,尽快建立与落实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进行定期风险筛查。同时,在出口之前,经营出口管制物项企业需要对其出口的物项进行梳理。如对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申请的许可证等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不合规经营而遭受处罚。广盛专业的国际贸易团队愿意为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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