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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执行角度看期货保证金所有权问题——研读《期货与衍生品法》之二

发布日期:2024/12/19 阅读量: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并经2017年第4次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与《期货条例》不同,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全文未对期货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据参与立法人士介绍,有关保证金及其存款利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将留待司法实践予以回答。

 

由此可见,随着期货行业和期货交易实践的深入发展,对期货交易领域相关问题的认知也在逐步加深,本文抛砖引玉,对期货保证金所有权问题试做探讨。

 

为了讨论方便,本文中所述的保证金,仅限定为期货公司向交易者收取的保证金,暂不讨论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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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交易者,但部分保证金的部分所有权权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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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执行角度看,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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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保证金的部分所有权权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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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保证金与非占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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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用保证金的部分所有权权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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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则国家赔偿案例引发的思考:冻结期货账户的风险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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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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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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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账户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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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账户价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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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货合约到期面临现货交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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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合约“穿仓”导致期货公司垫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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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合约交投不活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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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针对期货账户特殊性的执行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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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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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货合约有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到期时点,期货价格会与现货价格相等;而在存续期限未到期的时点,与到期时点之间存在一段时差,这段时差内期货价格的变动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就是风险,风险就应有定价,这个定价差不多可以理解为期货的时间价值;如果时差越长,不确定性就越大,时间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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