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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五—— 国法彰昭:首部《律师法》确认军队律师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19 阅读量: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我国军队律师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部新中国立法史上的首部《律师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此条内容在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为第57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内容作了微调,法律效力依旧。)首部《律师法》对军队律师的明确,对新时代中国军队律师事业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它标志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军队律师制度,促使军队律师工作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律师法》中用一个完整法条,对军队律师制度作出相应的规范,表明军队律师已经获得了主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最终得到了国家正式确认。其次,军队律师成为当时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适用不同于普通社会律师的特别管理模式。因此,《律师法》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而且随着《军队律师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颁发,军队律师的管理机制逐渐趋于健全和完善。第三,规范了军队专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称谓。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创建以来,其工作人员的称谓有“军事法律顾问”“军内律师”“特邀律师”等,《律师法》第一次正式确定了“军队律师”的概念(包括确定了英文释名),符合其工作特点,也实现了与国际军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称谓的接轨。第四,国家《律师法》对军队律师地位的正式确认,为更好设立、充实军队律师的编制体制提供了基础性的法理依据,实践中军队律师的正式编制员额及职级设定不断变革,从一个重要方面推动了军队法治建设的进步。在一定意义上讲,军队律师制度的设定与完善,成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法》将有关军队律师的内容纳入其中,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1989年3月,司法部根据国家“七五”期间立法规划开始起草律师法,1990年7月形成《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1994年12月司法部将《律师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批。然而,当时这个版本中并无“军队律师”条款。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治部司法局,作为主管全军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以司法部和总政治部名义发出《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总政治部名义制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推动军队律师工作进入名至实归的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经过细致、艰苦的调研论证、制度设计和协调沟通,1995年6月,在司法部再次报送的《律师法(修改稿)》中增加了“军队律师”的条款,并最终得到了国家立法确认。 编者简介:于兴卫:法学博士,退役大校,曾任军事科学院研究员、法律顾问处律师,长期从事军事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承办过大量涉军非诉业务和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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