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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骑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辩护

发布日期: 2022/7/19 访问量: 16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退休工人。

因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5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18时30分,被告人张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台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涧头集镇王楼村口路段,驶入道路南侧沟内,造成张三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周家金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周家金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周家金系颅脑损伤死亡。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三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8时30分,被告人张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台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涧头集镇王楼村口路段时,观察不够,措施不力,驶入道路南侧沟内,造成张三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周家金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周家金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周家金系颅脑损伤死亡。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家金无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赵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报案,跟随救护车辆到医院,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三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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