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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胎儿宫内窘迫缺氧缺血性脑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件简介:*月4日23点,产妇孕38周+6因自觉胎动减少9小时,到医方住院;*月5日0点左右,产妇两次胎心监护,初步诊断为NST无反应型,并怀疑是急性胎儿宫内窘迫;1:30,产妇进产房,点催产素并先后做过两次胎心监护;5:30,医方将产妇推出产房;12:30,医方予产妇剖宫产出患儿,体重3030g,阿氏评分5-9-9,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窒息。产妇认为,因胎动减少到医方就诊,入院检查怀疑有胎儿窘迫情形,医方使用催产素催产无效后延迟进行剖宫产手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时间过长,最终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鉴定意见:1.产妇孕38周+6因自觉胎动减少9小时入院, 胎心结果为无反应型,医方考虑有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可能,但没有建议终止妊娠,而是行OCT实验,存在过错。2. 造成被鉴定人出生后即存在缺血性脑病,其根本原因为被鉴定人患有染色体异常是导致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因果关系。被鉴定人为婴幼儿,自身需要照顾,暂不宜评定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判决结果:一审:结合案件情况,酌定医方承担责任比例为15%,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后续治疗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二审:双方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25万元。律师观点:提倡顺产,降低剖宫产率是医疗管理政策要求,但是医院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终止妊娠,造成患儿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患儿神经系统受损需长期康复治疗,给其个人及父母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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