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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劳务纠纷案件,驳回原告部分诉求。

发布日期: 2022/8/4 访问量: 25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吴某, 李某,住 河南省尉氏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州航 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 :刘某,河南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吴某劳务费 10335 元 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 8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吴某、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河南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 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祥、周海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2021 年 5 月 8 日,二原告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后跟随被告刘某在郑州航空港区某某公园项 目 3 号地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 350 元,2021 年 7 月 20 日工作完毕后,被告刘某向二原告 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 今有李某、吴某跟随 刘某在某某公园项目 3 地块工地从事外墙涂料工 审理 作(2021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日工资 350 查明 元。经过双方结算,下欠工资 17585+750 元,合计 18 335, 事实 定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之前还清。欠款人:刘某身份 证号:341……1752 电话:181……5001 地址:安徽 省……承包方:郑州市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经理:151……7859”。 

另查明,二原告对欠条所载明的劳务费数额分配均 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二原告向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被告刘某向其出具欠条,并载明了付款时间及下欠劳务费数额,故对 二原告主张被告刘某向其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 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提交充 分证据,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费 10335 元,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务费 8000 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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