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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件介绍:
长春市XX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强奸罪。强奸罪的犯罪手段为,明知女性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2周岁),以恋爱的名义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二、办案小结:
1、我们刑辩团队于一审介入,经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较为充分,无罪辩护的空间很小。因闫某某只有17周岁,属未成年,从挽救一个孩子的角度出发,拟定辩护方案为罪轻辩护。
2、因实务中强奸罪少有不起诉的情况,我们团队从挽救一个孩子的角度出发,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多份证明闫某某品行良好的品格证据。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观点分析
1、积极和被害家属沟通,在检察院批捕前获取被害方谅解书。
2、提交大量品格证据,如闫某某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说明、村委会及社区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闫某某自己书写的悔罪书、闫某某家长出具的对孩子严加看管的承诺书等品格证据。
3、申请召开听证会,因检察院针对强奸罪做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承受较大压力,遂我们团队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附:吉林省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长X检未附不诉(2022〕2号
犯罪嫌疑人闫XX,男性,XX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XX区,住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该人无前科劣迹。
法定代理人:父亲闫X电话XXXX
辩护人:王XX 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闫XX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2年1月2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2年1月2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于2022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委托XXX对犯罪嫌疑人闫XX进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在校表现良好。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闫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 236 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属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负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从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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