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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皮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村民,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土地,也有村里的宅基地。2001年皮先生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2015年,为进行城中村改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未下达任何通知,在皮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皮先生对此拆除行为不服,气愤之下,毅然找到了在全国以征地拆迁业务闻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张爱慧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但郑州市城关回族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办案过程】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即管城回族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紫荆山南路办事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皮先生)的起诉。
接到上诉状的副本后,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张爱慧律师深入分析了案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求,提出辩驳的理由:
一、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可见,一般来说,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机关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时,才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紫荆山南路办事处作为上诉人的派出机构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时,并未取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该拆除行为只能由其派出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诉拆除行为是违法的,被上诉人(皮先生)的起诉无被驳回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皮先生的房屋被拆除时,未得到任何通知,也未经任何活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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