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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勇
上海二中院民庭法官助理
买房安家是人生大事,不可马虎。为了挑选到心仪的房屋,很多时候要通过中介来完成。但房屋买卖阶段,常常会出现“跳单”现象。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现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对“跳单”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报酬支付及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作如下梳理。
一、“跳单”的构成要件
01
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02
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
03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案例
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潘先生因须额外支付贷款公司服务费而与中介公司产生纠纷,之后潘先生另行通过其他中介人完成了交易。最终法院审查发现,潘先生另行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先前的合同高度一致,遂认定潘先生在原中介人居间成功的情况下“跳单”交易,构成违约。
案例
周先生(委托人、甲方)与中介公司(居间方、乙方)所签看房确认书约定,周先生同意该中介公司作为其购买某房产的独家居间人,且本确认书的甲方包括甲方本人或甲方的代理人、亲属、雇主等关联人。周先生在中介公司完成带看后,由其母亲在其他中介的居间下完成了交易,最终法院认定周先生构成“跳单”违约。
二、“跳单”后的报酬支付
三、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
情形一
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在看房后六个月内,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介人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委托人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介人支付违约金。”
该约定属于中介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情形二
在多个中介人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带委托人看房后,委托人不得私下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否则仍需支付报酬。”
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旱涝保收”条款,即中介人完成带看服务后,无论报价高低、服务好坏、报酬多寡,委托人只能选择该中介人进行交易,否则就构成“跳单”违约。考虑到在多家中介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不同中介的报价和服务差异明显,若允许部分中介人以有限的付出限制委托人的选择权,则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据此,委托人如认为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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