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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新规”)。56号新规将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56号新规对过往的中长期外债(下称“外债”)登记法律与政策进行了梳理总结,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外债管理,现分析如下:
1. 外债监管方式
56号新规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包括:
1)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2)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3)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还应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2. 外债监管范围
3. 募集资金用途
56号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外债用途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
1)境外发债资金用途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一点是针对城投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也是之前政策的延续。
2)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境外发债资金用途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计划通过境外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发债并且募集资金计划由发行人转借给境内母公司或其他主体使用的,则需要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4. 申请条件
5. 各方主体责任
以上是关于外债新规主要内容的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国家发改委后续还会通过其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56号新规相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细化对企业的指导。后续,我们将进一步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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