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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发布日期:2025/2/8 阅读量:3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了提高自己房产的便利性或者效率,有的人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别人的房产,这就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那么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的小系列会给你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到你。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和地役权的性质不同。
严格来说,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定,无需独立公示。当我们谈到邻接权时,我们称之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的方便。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属于质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事业和力量,需要独立的宣传。
二、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源于法律规定,是一种为特定土地服务或依附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于邻接权人来说是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设定的法定权利,根据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质,无需登记即可自然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按照约定取得的,是约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效力;未登记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是一种债权。
第三,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对不动产使用的最低限度规定。相邻物业的业主只能在一般社会观念所容许的合理限度内使用相邻物业。超出这一合理限度,相邻房地产产权人有权拒绝或要求排除妨碍。房产主要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限制相邻房产,必须与相邻房产主达成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并征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期限上有所不同。
在相邻关系中,邻接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居造成损失,否则邻接权人无偿行使权利;有偿或无偿地役权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此外,地役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持续时间是合法的。
这就是公司带给你的。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具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法律效力,对相邻不动产的物权有不同的限制。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您解答疑问。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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