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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也就是说,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而公共利益的目的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设施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话动。并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具体的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切不可对拆征主体听之任之,遇到以国家工程名义占地征收,需要对该工程是否真正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判断。下面我们结合冠领实际案例给大家深度解析一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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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刘某诉称,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的房屋因“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被告梁园区政府划入征收范围。2014年7月,在改造项目征收房屋中,被告区政府与刘某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4月,刘某不服被告区政府提出的货币补偿决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12日,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但在上诉期间,被告梁园区政府组织人员于2015年11月25日将涉案房屋拆迁。刘某不服该违法行为,遂于2017年3月30日在本所任战敏主任协助下,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某申请了行政补偿,但被告区政府一直未作答复。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决定:确认被告梁园区政府拆除原告刘某被征收房屋行为违法,并且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按照赔偿标准赔偿原告刘某相应数额。
本案亮点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近几年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环境下,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不断加大,这就涉及到了大范围的征地项目。虽然修路显然是属于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建设项目,但是法律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本案中,征收方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直接拆迁,不仅拆迁行为明显违法,而且对赔偿申请不作答复。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令征收方按照相应标准赔偿被征收方的损失,圆满地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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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公路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因为公路建设引起的征收征用问题频频发作,促使如何保障被征收征用居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本文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国家虽然是为了促进民生发展,但也会更多的去为老百姓的生活考虑,所以大家在遇上修路的项目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相信法律,积极维权。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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