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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拆迁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4/12/9 阅读量: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如今,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猛,各地都在大修道路,为了道路通畅、便捷、宽广、高效,在修建过程中必然需要征收道路规划沿线的一些土地。因此,也带来了不少拆迁方面的纠纷问题,山东枣庄的褚先生也遭遇了类似问题。

  为城市道路建设 致房屋遭遇强拆

  因城市道路项目建设,山东枣庄的褚先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居住多年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褚先生的妹妹因上访被拘留,枣庄市某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让褚先生签了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征收改造房屋助拆协议书,之后实施了强拆行为。

  褚先生的妹妹从看守所出来后,认为区政府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褚先生签字,并且对房屋进行强拆是不合法的,在准备好已有证据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

  冠领律师在接到此案后,首先,确认褚先生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两位律师到达褚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实地调查取证;返回律所后,两位律师针对本案的突破点整理了办案思路,梳理了证据材料。一切准备就绪,冠领律师代理褚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今年10月,该案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律师观点获得认同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庭审中,被告做了充分准备辩称:在与原告签订补充安置协议时,并不知晓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该协议的内容并不损害原告的补充安置利益。其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法院作出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判决之前就提起了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和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其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针对区政府“拆除行为合法”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原告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区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确认无效。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拦赔偿责任,区政府应当秉承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褚先生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褚先生的房屋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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