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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是什么,收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否构成受贿

发布日期:2024/11/20 阅读量: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

村干部张某在协助市政府征用村内土地并将其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活动中,从该公司获得了价值20多万元的两套房产。公司为张办理了公司印制的《购商品房证书》,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张将收到的房屋交给其情妇,并以他人名义出租。

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售出的商品房必须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待售房产权证》。张的两栋房子是以《待售房产权证》公司的名义处理出售的。

不同意见:

关于张是否犯有受贿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虽然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两处房产,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待售房产权证》,该房产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没有行贿,因为他没有拥有他收到的房子。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所收受的房屋,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房产证,构成受贿罪。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

首先,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

第二,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到购房款后,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相反,房屋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未办理房地产证的商品房交给张,张同意接受,房屋所有权随之转移。

3.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无房产证的两栋房屋交给张时,为张办理了公司印制的《购商品房证书》,表明该公司已放弃两栋房屋的所有权,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张所有。

四、本案中,张收受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主观上没有考虑办理房地产证,客观上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证,其目的是为了隐瞒自己的受贿犯罪,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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