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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果园突遭强占却是村委“自治”行为?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7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拍照、录像形成的照片、视频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视听资料。在征收拆迁领域案件中,拍照、录像所获证据对确认强拆行为实施主体、强拆导致物品毁损状况等重要事实均可发挥证明作用,可谓是重要的取证手段。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浅析及时拍照、录像取证的积极意义。【基本案情:土地遭强占,真是村委的“村民自治”?】委托人系山东省某市某区的村民,在该村承包有几亩土地种植果树,并建造了几间看护房。2019年5月,不明身份人员在未经委托人及家人同意,亦未经合法手续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上述建筑物及果木进行破坏至全部灭失,并强行占用土地。经多方考察,委托人找到了在明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和张琨。在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梳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指导委托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某街道办事处破坏委托人房屋及果木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其并未实施被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就该案的清理行为向公安、国土和原告所在村委进行了解。原告所诉果园系其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种植经营,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村委多次与原告沟通未达成协议。对此原告所在村委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召开议事会议对原告果园的处置事宜进行了研究、表决,最终形成了要求原告限期自行清理果园,退还集体土地的决议,该决议已送达原告。因原告拒不执行上述决议,仍然继续侵占集体土地,原告所在村委对其侵占的土地进行了清理和收回。原告所诉行为并非被告实施,更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村集体的自治行为。【律师分析:强拆现场视频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明律师则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强拆主体。虽然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地块附着物清理说明》陈述被诉行为系村委自行清理,但不论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非村委能力所能组织,因此强拆行为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且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现场视频,足以证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地块附着物清理说明》也证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现场“协调”,因此街道办事处系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拆行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最终,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确认街道办事处破坏委托人房屋及果木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街道办事处未提起上诉,下一步律师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起国家赔偿,进一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和张琨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房屋被强拆,应尽可能的拍照、录像取证,为防止强拆当天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可安排亲朋好友、邻居在现场附近帮忙拍照、录像取证。另一方面,强拆现场往往会来一大群人,要尽可能的把现场的指挥人员,即主要的负责人,把人员及房屋被强拆现场都拍摄其中。如强拆现场无法拍照录像取证,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为事后通过起诉获知强拆主体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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