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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孙曼丽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系村集体组织成员,因认为回迁安置房的竣工验收情况、临时用电情况、和安置房户型情况均不符合要求,因此向村委会申请了村务公开,要求公开村土地征收给付的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村土地征收给付的征地补偿费、村房屋自治腾退的补偿明细等内容,但村委会均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此,申请人就村委会该行为向区政府提起了申请,要求对村委会不予答复的行为进行监督。
由此可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有申请村务公开的权利,如果村委不对村务进行公开,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可以去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反应,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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