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乾坤视点丨《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管理白皮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发布日期:2024/10/31 阅读量: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概况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概述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为地方性场外市场、OTC市场(Over-the-counter),俗称四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股权市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金融经济领域正在探索其监管方式。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莫大助力,帮助了中小企业实现区域内挂牌融资。

根据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指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规模小,风险大,通常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政府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其中第五条规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7年通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情况

在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地方相继成立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证监会2022年01月07日发布的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35家,分别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河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全国基本形成“一省一市场”的分布情况。

二、关于现行立法情况

(一)立法概况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稳步发展,各地区市场建设情况存在差异,许多监管规则也在不断探索完善中。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现已废止),首次明确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规主要涉及:

1、2011年11月1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

2、2012年7月12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7号文》);

3、2014年5月8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

4、2017年1月20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1号文》);

5、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

6、2018年08月17日施行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201号,以下简称《中证协发201号文》);

7、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此外,还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十二个地区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发展

1、《国发38号文》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遂作出该决定。

《国发38号文》第二条规定,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2、《国办发37号文》

为贯彻落实《国发38号文》,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现提出《国办发37号文》相应意见。《国办发37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3、《新国九条》

多层次股权市场氛围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版和创业板。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提供交易服务的最基础的资本市场。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第二条第五款明确提出,“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新国九条》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纲领性文件,是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4、《国办发11号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1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5、《办法》

(1)背景情况

2017年,为全面落实《国办发11号文》,统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证监会于2017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办法》,《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对规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对于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服务创新具有积极意义。随着《办法》的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同时废止。

(2)《办法》的发布意义

《办法》发布之前,我国企业的股权融资多通过主板、创业板及新三板进行,前述股权交易市场仅面向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乏。《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有利于严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办法》架构

《办法》共7章53条,主要架构为:

第一部分 总 则

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国办发11号文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进行细化,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转让

规定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核查制度,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

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部分 中介服务

明确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第五部分 市场自律

明确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第六部分 监督管理

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6、《中证协发201号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履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职责,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在广泛征集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制订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并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中证协发201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上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及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公司适用本规范。第三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开展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的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7、《证券法》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一项修订亮点就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让。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三个层次,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经营活动现状

2018年8月30至31日,证监会在四川省成都市组织召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本次座谈会是证监会组织召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全国性会议,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阎庆民表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发挥了扶持小微企业的作用、建立了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新生事物,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要夯实基础,练好内功,做到“六个着力”,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着力做精股权融资业务,二是着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发挥普惠金融功能,四是着力提升挂牌公司质量,五是着力搞好市场基础建设,六是着力发展合格投资者。

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立足新的历史起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市场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持续提升。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现状

如果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比作金字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则处于“塔基”位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功能正逐渐发挥,已逐渐走上稳健发展之路,也在承载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年报(2021)》第29页,截至2021年12月,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公司3.66万家,展示企业13.44万家。累计实现各类融资1.63万亿元,其中股权融资0.36万亿元,债券融资0.44万亿元,股权质押融资0.58万亿元,其他融资0.25万亿元。服务企业中累计转沪深交易所上市69家,转新三板挂牌736家,被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58家,改制为股份公司5246家。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特点

1.地域性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同于新三板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广阔,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制定企业场外市场挂牌交易标准时就应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

2.主体范围广泛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为非公众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范围较广。

(三)新形势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1.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

2023年5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在新形势下各区域性股权市场要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是要统一认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区域性的场外市场,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形成有效且可复制的经验,为全面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改革奠定基础。二是要结合各自企业资源优势及金融资源优势,背靠地方政府,支持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支持科创企业,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进而拓展市场功能,“一省一策”形成各自的业务模式。三是要增强主观能动性,做实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会议认为,近年来在证监会市场二部的指导下,委员会在研究、宣传、培训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增进了市场交流,凝聚了各市场共识。协会将按照证监会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化资本市场的整体部署,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助推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

2.启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业务

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2022年11月17日消息,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并启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试点针对各类主体在认股权业务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为各类主体提供认股权业务全链条的综合服务,打造以股权服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将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法定私募证券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基础设施,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建设认股权的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等综合服务试点平台。

3.积极发展专精特新专板

专精特新专板是由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具体指导下,集中服务于非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具体承建的创新型板块。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点如下:

(1)聚焦服务对象。

优先引导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

(2)简化入板程序。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3)体现创新性。

专精特新专板的创新性体现在完全依照《指导意见》的内容,对于原有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企业服务体系,进行了创新性地突破,更加契合私募市场的性质及企业需求。

四、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一)存在主要问题

1、监管不统一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法》也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但因区域性股权交易隶属各省,相关部门常常从自身利益考虑而制定地域性管理规则,容易出现地方主义,无法统一协调,影响市场运行效率。

2、信息披露不全面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完善情况。另外,对违规者缺乏惩罚制度,容易导致企业刻意隐瞒、迟延信息公开或者遗漏等情况,导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不全面。

3、缺乏创新力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多以股权、债券转让为主,应多开拓板块,以满足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出台创新产品。

4、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域广,导致资源的分布和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出现一定的差异化,因部分地区资金不足、人才短缺、市场不够成熟等因素导致与发达城市相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二)整改建议

 1、明确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合力

理清证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关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日常风险监测与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证监会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督促其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

 2、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服务效率

引进、培养熟悉中小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业务人才,制定个性化管理和服务方式,开发与中小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产品。

 3、引入优质中介机构

引入优质中介机构,加强对挂牌企业的培育和引导,提高企业质量和投资价值,从本质上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五、关于合法合规性评价

(一)活动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4.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 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三)发行证券方式要求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1.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2.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四)罚则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监管背景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的概念。随后,各部门各地方陆续开展了“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出了各项“放管服”改革措施。2020年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的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精神,有效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进以“放管服”为主的简政放权式的行政体制改革。同时,政府要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治理服务体系。

在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促进地方性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了很大助力,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都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管理,监管不够严格,存在对权益类资产等进行变相拆包、标准化、违规突破区域性限制、向非特定人群募资、突破200人的限制等系统性违规行为。此外,虽然《国发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但是,实践中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

(二)监管建议

1、建议各部门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得对资产进行拆包,不得标准化交易单元,不得变相进行集中撮合的连续挂牌交易,对权益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进行严格限定,明确扶持企业类型为中小微企业,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稳健发展;

2、建议证监会牵头成立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部级联席会议”发挥专业优势,对不得跨区域开展挂牌业务进行明确;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好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核和构建合规投资者制度,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清结算制度、退出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

3、建议明确转板制度及相关规定。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具体的转板细则,转板制度欠缺可能会影响企业挂牌的积极性,不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4、随着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日期壮大,一些金融风险也日渐突出,尤其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仅有自律监管和地方政府监管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建议各区县政府在市金融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对本地区在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5、建议提升对各股权交易中心自律监管力度,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监管措施,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一定作用,进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建议政府严格贯彻各类程序法,推动权力在行权中的过程透明和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实质内容的审核;

6、建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其参与主体提供相对透明性担保服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7、建议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各地方证监局的督导,对各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各地方证监局根据当地经济运行情况对当地的股权交易中心制定适当的监管标准和制度框架,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业务指导;

8、建议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职能分工,各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9、建议各地方证监局根据各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对当地的股权交易中心制定事宜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业务指导。

七、结语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经过多年的规范和不断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证券法》的修订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因目前监管细则尚未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仍需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前进之路任重而道远。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