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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协议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文/于成智律师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案件情事】,2006年5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在甲方所有的土地上共同投资合作建设综合楼。
1、该综合楼坐落于甲方院内北首,自东西中心线向西至西首,共8间房和一个门洞,为三层结构。
根据规划建设图纸,总建筑面积为1454.112平方米。
其中甲方投资建设东侧6间和门洞,建筑面积1141.9187平方米;乙方投资建设西首2间,建筑面积316.1592平方米。
2、双方商定,包括办理规划、进行施工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只按每平方1200元的包干价格给付甲方规划费、建设费、土地费等全部费用,但不包含以后乙方办理房权的税费。
3、建成后的房产,甲方投资建设的东侧建筑面积1141.9187平方米东侧6间楼房和门洞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投资建设的西首建筑面积316.1592平方米的2间楼房的所有权归乙方,由甲方负责办理房权手续(乙方承担自己的税费,领取房权证时支付给甲方)。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原、被告均认可合同签订之前,楼房已开始建设,原告只是进行了投资。
原告于2006年7月21日至11月26日分10次将38万元房款给付了被告,分别为:2006年7月21日付2万元、7月26日付2万元、8月6日付2万元、8月19日付5万元、9月1日付5万元、9月21日付5万元、10月4日付3万元、10月13日付5万元、11月12日付5万元、11月26日付4万元,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培敏分别出具了收条。
,2007年6月份,被告将建成楼房交付原告,原告已经入住,并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2009年以后原告将房屋租给了陈建海,在房屋的北侧开了门,由陈建海经营饭店至今。
,涉案建房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高国用(2003)字第389号,用途是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终止日期是2053年5月7日。
2014年1月6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判决事由与结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议约定原告投资建设的西首建筑面积316.1592平方米的2间楼房的所有权归原告,并由被告负责办理房权手续,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不仅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更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位于被告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综合楼西首两间楼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属原告杨军所有。
,二、被告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涉案建房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当事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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