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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之十一

发布日期:2023/2/3 阅读量:4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完备或者履行行为的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等与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提字第106号;审判人员:韩玫、张颖新、肖峰;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最高法院认为,正文公司认为该合同名为商品房销售,实为高息借贷,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一,正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退房退款协议书》是同一天签订。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卖10栋商品房的约定是否违反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并不能证明张建华、马榕森与正文公司不以买卖商品房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备案。

      正文公司所建房屋为独体别墅,每栋都是独立单元。

      按照规定,每栋别墅都应当单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独立产权证。

      但正文公司并不能由此得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约定对一栋房屋进行买卖的结论。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已被《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修正为2800平方米。

      换言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2800平方米别墅的总价为200万元。

      ,第四,张建华、马榕森将款项转到正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福个人账户,没有发票,没有交纳契税、配套费等费用等事实,只能说明张建华、马榕森付款方式不规范,并不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

      ,第五、正文公司虽主张张建华、马榕森以购房、付款、退房退款的方式,借给案外其他房地产开发商购房款,以获取高额利息,但对该事实是否存在,正文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而且,即便该事实存在,也与本案无关,不能得出本案亦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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