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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之十二

发布日期:2023/2/3 阅读量:4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2.先有借贷关系,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系由借款合同关系转化而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祝明会与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627号;审判人员:张进先、胡越、俞爱宏;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最高法院认为,之前仁和公司向祝明会借款用于房产开发。

      2012年4月5日,仁和公司与祝明会签订了10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仁和公司向祝明会出具了价款为32054335元的购房收据,故双方自2012年4月5日始,仁和公司与祝明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即由原先的借款合同关系变更为商品房买卖关系。

      在仁和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所涉10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仁和公司与祝明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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