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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手续不全被拆除,该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24/10/18 阅读量:1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落实该县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某村民自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村民不服该征收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未办理用地手续、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既然《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被判违法,那么房子是不是就能保住了呢?


事实并不是这样,资源局以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对该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限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由于该村民未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没有在3日之内自行拆除自建房屋,资源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为了保住房子,该村民向该资源局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是他应该向征收方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已,该村民只能按其回复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征收方也一直没有回复。不足1月后,征收方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后将土地出让并移交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自建房手续不全被拆除,该怎么维权?


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案涉房屋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资源局经法定程序后,确认该村民建房行为严重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征收方将案涉房屋拆除系正常行政执法,与房屋征收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为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了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要过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在被处罚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没有经过复议及起诉期限,且该村民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征收方组织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认为是典型的“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自建房手续不全被拆除,该怎么维权?


律师提示: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农村自建房建房前应该严格按照程序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并进行初审,待初审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最后等村民住宅建成并审核无误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面临征收但自建房手续不全情况下,对于征收方的拆违行为,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及时收取证据,通过发函、诉讼等多种途径,促使双方就补偿、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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