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权律师
陈先生是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村民,其房屋在2015年年初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被强行拆除。陈先生寻求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为陈先生代理本案件。
圣运律师了解到,2015年1月20日,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鼓山镇清违办)对陈先生作出《公告》,内容认为陈先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违法建设,因而责令陈先生自公告发布之日三日内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
陈先生向圣运律师表达了他不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政府行政强制的态度,圣运律师于2015年2月12日作为陈先生委托人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日进行受理后,于2月27日向鼓山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3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鼓山镇政府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出具的文件、平面图、景象图,以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以及鼓山镇政府出具的说明,以上文件试图证明陈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以及强制拆除行为合理。
陈先生表示他对横屿村西边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1985年陈先生通过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了《建筑许可执照》后建造了该房屋。2015年1月20日,鼓山镇政府向陈先生下达《公告》,陈先生认为公告的作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鼓山镇清违办是鼓山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清违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由鼓山镇政府来承担法律责任。
陈先生也向法院提交证据,包括其房屋的《建筑许可执照》,证明其房屋建设合法,以及《公告》文件,证明鼓山镇政府无权作出该公告,以及鼓山镇政府强拆其房屋的文件证据。
鼓山镇政府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还试图辩驳,认为其作出《公告》仅是告知陈先生限期搬离,该行为不具可诉性,以及陈先生并未依照1985年取得的《建筑许可执照》进行建筑等。
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于鼓山镇政府提出的辩驳不予采纳,并作出如下判定:鼓山镇清违办由鼓山镇政府设立,并委托其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不属于法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月20日作出的《公告》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件之所以能够最终取胜,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陈先生如何证明其房屋建设合法,在鼓山镇政府也有举证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陈先生如何做?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十分有效的。
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对于违法建设的确认只能由城乡规划部门来确定,而鼓山镇清违办作为鼓山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无权确认陈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陈先生的房屋,不能适用鼓山镇政府引用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原因是陈先生房屋在2006年已全部建成,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鼓山镇政府不能在现阶段运用《城乡规划法》对该法实施前的建房行为来进行约束和追责,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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