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租赁厂房、仓库的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厂中厂”、“仓中仓”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消防安全责任不明、违规转租、装修改造、电焊作业、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问题突出,造成风险叠加、隐患交织。
近期,河南安阳、浙江金华等地连续发生租赁厂房、仓库严重火灾事故。迫切需要出台专门规定,采取更加务实、有效、果断、有力的措施,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火灾隐患,全力稳定和控制消防安全形势。国家消防救援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 《办法》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国家消防救援局第五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实施。
问:《办法》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租赁工厂和仓库。 《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解决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对租赁厂房、仓库规定具体的消防技术要求,解决源头控制问题;规定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管理要求,解决管理漏洞问题;规定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解决整改责任不落实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规范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是专门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通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消防安全特别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现行消防规定。对技术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形成租赁厂房、仓库专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 所谓租赁厂房、仓库,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储存的工业厂房的租赁。由于生产、储存火药、爆炸物、烟火、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的特殊性,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自用物品临时存放仓库、档案室、资料室等直接服务于民用建筑功能的辅助仓库,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问:《办法》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答:从近年来多起租赁厂房、仓库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来看,出租方与承租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消防安全责任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普遍问题,《办法》明确了租赁厂房、仓库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一是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了避免租赁工厂、仓库出现出租人“只收租金不管理”、承租人“只使用不维护”的实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负责为了消防安全。我们共同负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二是明确责任认定形式。 《办法》明确,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尤其是承租人将租赁的厂房、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转承租人时,应明确要求出租人、承租人和转承租人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更加明确,避免管道失控和泄漏。三是明确资金保障责任。消防安全资金投入是开展日常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 《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资金投入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促进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保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
问: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责任?
答:出租人作为租赁厂房、仓库的业主,依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责任确保本质安全,为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工厂、仓库。二是安全公开责任,提前告知租户和物业服务公司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管理要求、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等。三是制止违法行为的责任,向承租人了解有关消防安全的情况。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四是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是工作要求沟通责任,及时向承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传达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时《办法》还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问: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责任?
答:承租人是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依法承担与其使用权同等的消防安全责任。 《办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区域和防火距离不被破坏、占用。三是定期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是维护消防设施设备。
问:《办法》租赁厂房、仓库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办法》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五点要求: 一、租赁前,出租人应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风险;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和设防等级相一致。二、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火灾危险类别、主要工序环节、储存物品等信息,以及其生产的名称、火灾危险类别和数量等信息。三是出租方、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的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承租人需要改变工厂、仓库性质、功能的,必须取得出租人、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依法需要批准的,必须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五、租赁存放甲、乙、丙类物品的甲、乙类工厂、仓库的,承租人不得改变工厂、仓库的布局、工厂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仓库储存物品及批准的最大储存容量。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依法需要批准的,必须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问:《办法》如何规范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答:《办法》 规定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确保完好无损,有效的。同时还规定,因装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物内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办法》明确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并依法持有证书。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 ?
答:实践中,很多工厂、仓库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转租使用,造成“厂中厂”、“仓中仓”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实行统一管理。同一厂房、仓库由两个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书面。二是技术要求严格。整个租赁厂房、仓库及其使用部位的平面图、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是建立协作机制。厂房、仓库租赁各方要建立消防合作机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联合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四是进行分类存放。租赁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的甲类、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和仓库内,并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性质必须在显眼的地方清楚地标明。消防方法。
问:《办法》租赁工厂、仓库对于动火动火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 规定租赁工厂、仓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明火的使用要求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为防止违规用火、动火引发火灾事故,《办法》专门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得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内及周围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租赁厂房内设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的厂房或仓库如因生产工艺、装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办法》对于消防审批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消防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前办理审批手续。二是消防审批手续必须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认不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始消防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载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员、现场监护人、审批人、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三是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检查从事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问题:《办法》租赁工厂、仓库的用电、油、气消耗有何规定?
答:违规用电、用油、用气是引发工业建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的教训,我们对租赁厂房、仓库的用电、用油、用气等实施了规定。对燃气安全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火源控制。在用电方面,《办法》要求租赁工厂、仓库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厂房、仓库内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以及线路的敷设、维护、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办法》还禁止在租赁工厂、仓库内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防止车辆静电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在油气使用方面,《办法》明确,如果租赁厂房、仓库,使用油气设备,应建立油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铺设油气管道、燃料、燃气设备的安装、防火防爆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办法》 还要求在租赁厂房、仓库的显着位置设置油气安全标志,并制定油气事故应急预案。
问:《办法》租赁冷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近年来,冷库火灾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7年北京大兴“11·18”火灾、“3·27”火灾2023年河北沧州。冷库内有各类制冷设备和电气系统。现有的一些冷库保温系统大量使用易燃保温材料。有的冷库还设有分拣加工车间,具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火灾风险较高;尤其是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冷库发生火灾时,往往伴随着制冷剂的泄漏和爆炸,很容易引起三维燃烧,使火灾难以扑灭。针对冷库火灾防治的实际需要,《办法》对租赁厂房、仓库冷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一、租赁厂房、仓库冷库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建设。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二、冷库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是冷库内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严禁私自连接电气线路。
问:《办法》租赁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改有何规定?
答:围绕租赁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改主体、措施和要求,《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解决租赁过程中“整改不彻底、整改风险”问题以及工厂和仓库的使用。 :一是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规定租户、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属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整改。二是要求跟踪监督,规定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三是细化整改要求,如: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在火灾隐患消除前,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应停止使用危险部件。等待。四是规定惩戒措施,明确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