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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为压低补偿款,方法是层出不穷,且看这种方法,你遇到了吗?涉及征地拆迁,不管是手续上或者财政上支出都是很大的,有些地方的征收方为了压低成本,方法也是层出不穷的,有的以租代征,有的未批先占。这些方法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征收行为,但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讲,很难分辨清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征地行为,就被征收方忽悠签订了协议,事后发现已经晚了。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让被征地农民对“租地”、“占地”行为作清晰的认识呢?我们来看一段案例: 具体案情:山东省聊城市的王先生在村里承包农用地并在土地上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2013年10月,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区财政局签订了名为《西环南环路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经区政府、区委研究决定,征用王先生所在村土地,明确了小麦、玉米的收购价且表明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年度补偿款。两个多月后,王先生的承包地在未办理任何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被强行占用。王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强行占地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判决案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王先生的赔偿诉求予以驳回。王先生对此判决不服,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判要旨:最高院经审理案件后,在裁判精神中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王先生所承包的土地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区政府、镇政府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但在实践中,区政府、镇政府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代替审批征收占用王先生承包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免遭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活动的侵害,国务院也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令禁止违法占地行为。因此,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的行为是法律规定严格杜绝的违法行为,农民朋友遇见与土地相关的协议、约定不要轻易签署。一定要识别清楚其性质,不懂的问题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不要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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