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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款债权分不清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3月28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1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张某某父亲张洪翔于2002年3月8日因病去世,2003年9月以张洪翔名义向其拆迁还建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378号7室住房一套,共缴纳购房款96853元。
嗣后,原、被告出资将该房屋装修并与被告母亲共同居住使用。
该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
2008年4、5月份,被告张某某手书一份“证明”,内容为:“自2003年3月结婚以来,为买房共借款7万元,现已全部还清,为避免日后冲突,如在(再)有人追讨欠款,一切后果均由张某某负担,特此说明。
”原告高某以此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共同债权7万元,请求判被告依法偿还原、被告婚后用于购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378号7室房屋的购房款3.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的规定,房产需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而本案涉诉房屋虽以被告父亲名义购买,但其父已去世,该套房屋产权登记至今未予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尚未确定,故本案的事实不符合该法规定的内容;其次,涉案的7万元如果作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权人当然是原、被告双方而非原告一方,那么债务人是谁?按照原告的诉请,债务人应为被告,那么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告即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显然不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高某主张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其3.5万元债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且诉讼主体亦不适格,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如何分割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因房改房是比较老的政策,一般购买房改房的家庭都是以父母的名义,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产权也登记在父母名下,这种房屋在分割时往往会比较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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