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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确认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基础。那么,如何认定违法拆迁的行政主体?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东东莞的张先生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租赁合同到期后,他与房东协商一致继续租赁。但行政机关却委托其他职能部门以违法占地为由,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商铺。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后,该行政机关拒不承认自己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强制拆除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非公权力单位在行政机关的参与下,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参与视为对非公权力单位的委托,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不是由实施强制拆除的非公权力单位承担。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可以确认为是该行政机关,张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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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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